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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宋某、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23号申请人辛某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辛某某申请执行宋某、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当庭交付壹万圆整(1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宋某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交付剩余标的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交付不上或交付不了全部标的款,则由担保人刘某某承担偿还。三、被执行人当庭交付执行费350.0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