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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韶关分行与左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韶关分行,左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4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钟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左丽,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021,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左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