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刑初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李世勋、李世林、芦福文、廖念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勋,李世林,芦福文,廖念勇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刑初字2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勋,男,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世林,男,生于1968年4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芦福文,男,生于1966年8月15日,汉族,小学肄业,城镇居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廖念勇,男,生于1957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勋、李世林、芦福文、廖念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荥检公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四被告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蒲彦桦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