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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士美与周彩云、卢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美,周彩云,卢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591号原告赵士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彩云,居民。被告卢道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