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士美与周彩云、卢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美,周彩云,卢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591号原告赵士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彩云,居民。被告卢道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