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30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系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齐家庄村人,原被告在宁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也将户口迁至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齐家庄村。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齐家庄村,故该案应由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爱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