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文连因与康仁理、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连,康仁理,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231号原告李文连,女,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仁理,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被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汉姜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鲁凤莲。原告李文连因与被告康仁理、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连承担。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恋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