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龙后彬诉潘盛丽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潘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侗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被执行人潘盛丽,女,侗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后彬申请执行潘盛丽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盛丽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壹万零陆佰圆整(小写:10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凌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