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71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炯、郑福才,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大路茅坪综合楼。负责人肖燕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灵,该公司职员。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先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