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与大连华泰机械执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2300号原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震兴街农科里。法定代表人周从功,厂长。被告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区北海。法定代表人刘小龙,总经理。原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与被告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的法定代表人周从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诉称:我厂从2004年开始就与被告由业务往来,由我厂给被告加工各种铸件,截止2015年12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我厂铸件款722,695.10元,对账后,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又给付了50,000.00元,现尚欠我厂672,695.10元。为此,诉请被告立即给付,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被告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4年6月10日开始就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图纸的定作要求,为被告加工各种铸件。原告按期交货后,并给被告开增值税发票。截止2015年12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铸件款722,695.10元,原、被告均在对账函上盖章予以认可。对账后,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又给付原告50,000.00元的承兑汇票,现被告尚欠原告672,695.1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供的双方对账函、明细账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收到诉状后未提出抗辩意见,庭审时也未派员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认可,且有原告又提供双方对账函予以佐证。故原、被告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欠款数额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大连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加工费672,695.10元,并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学烈审判员 郑淑娟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佳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