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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方争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争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87号罪犯方争光,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争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2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方争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3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方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方争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