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鑫成典当有限公司,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47号华欣佳园113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中衡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3%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856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琼72执11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十九层整层房屋(证号:HJ005291,建筑面积811.11平方米);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A6-1段华锦苑如意阁2105房(证号:HJ005290,建筑面积161.91平方米);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49号中衡大厦第15层房屋(证号:27056号,建筑面积981.52平方米)。由于上述房产首封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建华?hiqbrvikjmq1n2pdzr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余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