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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林、周蕾与被告陈小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陈xx,xx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422号原陈xx。原告周x。被告陈xx。被告xx公司。原陈xx、周x与被告陈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原陈xx、周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陈xx、周x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陈xx、周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陈xx、周x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