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其犯绑架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其,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勇,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其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孟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其及其辩护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其因无固定经济来源,且其女患病急需医疗费用,遂萌生抢劫财物念头。2015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吕其到乐山市市中区通悦路寻找抢劫目标时,发现川LEP0**号轿车停放该路段“欧尚”美发店外,车内仅有女驾驶员胡某在驾驶座位上玩耍手机,遂进入车内持刀将胡某控制并向其索要钱财,因胡某称随身无多余现金和银行卡,被告人吕其遂挟持胡某驾车经乐山市联营车站、岷江二号桥到“马儿山”后并继续向其索要钱财,胡某被逼无奈遂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夫税某,称朋友急需现金并让其带4万元现金送到“马儿山”,约30分钟后,被告人吕其指使胡某电话告知税某将送钱地点改至乐山市联营车站天桥下,并挟持胡某驾车至该处等候。税某接到胡某第一次需要现金4万元的电话后,怀疑胡某被挟持,遂于2015年10月29日21时14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员赶至“马儿山”处置时,税某又将胡某电话告知交钱地点改至乐山市联营车站的信息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人员遂赶至乐山市联营车站,将被告人吕其及其挟持并由胡某驾驶的川LEP0**号轿车包围,并责令被告人吕其投案,期间被告人吕其拒不投案,且持刀挟持胡某与公安机关对峙,并要求向公安机关支付赎金4万元并让开出路,致双方对峙约一小时后,公安人员采取措施将胡某解救,并将被告人吕其抓获归案。被告人吕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诉讼中,被告人吕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其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以下经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及信息;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人税某、刘某、王某、王某、幸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吕其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吕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其犯绑架罪、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吕其在其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其自愿认罪,其产生犯意的原因是生活急需,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分别抢劫罪、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其自愿认罪,且其犯意的产生是生活急需,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其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杜戈庆人民陪审员 敖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