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玉强、于丽娟等与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于丽娟,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94号原告:刘玉强,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丽娟,女,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雁楠、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办青岛北路93A-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强、于丽娟与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强、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