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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玉强、于丽娟等与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于丽娟,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94号原告:刘玉强,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丽娟,女,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雁楠、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办青岛北路93A-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强、于丽娟与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强、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