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异1号执行异议人张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又名张某乙),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甲该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5月10月8日执行终结。2016年4月15日异议人张某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人张某甲认为本案从其帐户扣划170000元,其本人愿意认可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本息130000元,其余40000元属本案超标的扣划,应予将超出扣划款40000元退还异议人;经本院做工作申请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退还40000元;异议人张某甲并已领取40000元后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该申请系异议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甲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小明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