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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金与陈国生、蔡志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陈国生,蔡志威,蔡龙佳,陈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11民初169号原告林金,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告陈国生,女,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志威,女,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龙佳,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陈妹,女,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诉被告陈国生、蔡志威、蔡龙佳、陈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妥善处理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8元,由原告林金负担。审判员  何昭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国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