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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尹思文、李益彬、李金娟与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思文,李益俊,李金娟,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尹思文,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李益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金娟,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