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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贾永禄与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禄,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21行初2号原告贾永禄。委托代理人贾莉。被告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成。委托代理人李明国。被告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崔维平。委托代理人韩子东。原告贾永禄诉被告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永禄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莉、被告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国、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韩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9日,原告贾永禄因贪污公款问题被开除党籍、免去副乡级巡视员职务、降两级工资,1995年6月7日,原告领取了半个月的工资后就没有到镇政府上班。1995年12月28日,东丰县人事劳动局下发了东人劳发(1995)26号文件,同意给付贾永禄开除公职的处分。2007年1月25日,原告贾永禄向东丰���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复查室提出申诉,认为不能把2700元按贪污处理,并且处分的太严格,申请重新复查。2007年3月13日,东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了东纪申[2007]1号文件,维持原处分结论不予改变。2007年5月,原告贾永禄在东丰县横道河镇政府档案室找到了对于其开除公职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1月7日,原告到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1995年6月8日恢复公务员的工资和公务员所有的各项福利待遇;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发从1995年6月8日至2015年12月23日拖欠原告(公务员)的工资和公务员的所有各项福利待遇,合计人民币95万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贾永禄2007年知道其被开除公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法院提起诉讼,且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永禄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忠录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于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