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郑长丽、江兴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郑长丽,江兴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841号之一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涛,该支行职员,该支行职工宿舍。被告郑长丽。被告江兴信。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郑长丽、江兴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