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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资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707号原告资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被告曹某,女,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某某以双方经亲属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资某某负担。审判长 贺 琼审判员 谢碧波审判员 谢任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