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林友敏与海南海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敏,海南海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林友敏。被执行人海南海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林友敏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人仲裁字[2015]第5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海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