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骆光跃与东阳市鑫丽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跃,东阳市鑫丽针织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10号原告:骆光跃。被告:东阳市鑫丽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勇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跃与被告东阳市鑫丽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骆光跃负担。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