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4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太和法庭。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凤翔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岸雄。本院太和法庭审理的广州市恒大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2536元,由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36元。根据本院太和法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