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亚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亚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荣选平,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肖亚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亚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282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谢模勇人民陪审员 方五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