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力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力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力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力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