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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鲁杰、董剑宏、黄晖、吴卫霞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2137-2。企业法人:李惠乾。被执行人:鲁杰,男,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鲁杰、董剑宏、黄晖、吴卫霞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5万元,因被执行人鲁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杰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鲁杰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鲁杰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