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范吉星、宋秀芳等与郝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星,宋秀芳,郝月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011号原告范吉星,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宋秀芳,女,汉族,住临邑县。(与原告范吉星系夫妻关系)被告郝月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吉星、宋秀芳与被告郝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郝月荣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1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