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邝某乙、张某甲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某乙(曾用名:邝某甲),男,于湖南省临武县,身份证号码:×××0012,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173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16年4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177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17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粤0607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邝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初,被告人邝某乙、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赌博机,约定获利平分,随后将该赌博机放置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XX陈八巷1号二楼的一间出租屋供他人赌博,并雇请张某戊、孙某、杜某甲、杜某乙等人为赌客上、下分,期间还容留未成年人张某丙赌博。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赌博机具有赔率、押分功能,可同时供多人使用,有六个独立供一人进行操作的基本单元。以上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2.被告人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5年6月16日,他去到云东海XX陈家村八巷一号二楼的一间屋,屋内有两间房,其中一间没有关门,见到有两个男青年正在吸毒。然后他推开另一间房间门,见到有四个男子,其中一个正在玩捕鱼机,另外三个在看,然后他就拿出钱给了其中门口内侧的男子,那名男子给他上了500分,他便开始赌博,之后被抓获。赌博机是以分数兑换人民币的,一元换10分。在被抓获前的连续三晚他都有去到XX村的赌场,最早的一次是晚上11时许,他只是站在旁边看别人下注到捕鱼机,他没有下注赌博,第二天也是晚上11时许,当时他下注到捕鱼机赌博,当时给他上分的是一个不知名的女子,后来他输掉了500元;最后一次是被抓获的那天晚上,当时给他在捕鱼机上分的是一个叫张某戊的贵州男子,当天晚上他输掉了50元。负责上分的贵州男子和他还有其他人都被抓获了。(2)他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只是知道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还有另一个他不认识的贵州人共四个人用捕鱼机提供给他人赌博,地点是在三水区云东海XX陈家村一间出租屋,张某乙曾叫过他一起参与经营,但他知道这是违法犯罪,就不敢和张某乙他们一起做。他见到这间出租屋有一台捕鱼机,这台捕鱼机可以让六个人同时参与赌博,但是他不知道捕鱼机的具体情况。他和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三人认识了二年时间,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什么矛盾。当时张某乙曾打过电话给他,向他借2000元钱,他不借,后来张某乙再打电话给他,说和李某甲、张某甲搞了一台钓鱼机,叫他投钱进去占一份,他怕出事不想搞,张某乙继续向他借钱,说三天之后就可以还钱,他打电话问李某甲有没有这回事,李某甲说有这回事,还说张某乙因为没钱才向他借钱的,他就这样将钱借给了张某乙。他是用农业银行帐号把2000元打过去给张某乙的。过了五天,他去找张某乙要钱,但没能要回来。他共去了赌场三次,但都没有参与结账、分钱和安排赌场事务。被告人邝某乙辨认出张某戊、冯某、李某乙、张某丙、周某、张某丁、杜某甲、陈胜、杨某是一起被抓的男子,其中张某丁是房东。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关于如何商量开设赌场的事情。最开始是邝某乙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桥头村的祠堂附近,向他提出开设赌场的,当时一起商量的还有李某甲和张某甲,买捕鱼机的钱先由邝某乙出。随后,邝某乙给他2000元以及一个号码,让他到广州拉一台捕鱼机回来。后来他去到卖捕鱼机的人的厂房给了对方2000元,接着他就将捕鱼机拉回来张某丁的住处楼下。在开设赌场前的几天,他和张某甲一起找到张某丁,向张某丁提出在张某丁的房间里面摆放捕鱼机,并承诺每天给张某丁100元作为报酬。开设赌场期间,他从中获利四、五百元。赌场所在的出租屋是张某丁的。捕鱼机是长方形的,黄色,长的一边有二个位置,短的一边有一个位置,可以供六个人同时进行打鱼,相互之间是独立的。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实际参与开设赌场的老板有四人,分别是他和张某乙、邝某乙、李某甲。平时负责看风的人是外号叫“小孩子”的人,负责上分的人员有杜某乙、张某己、“依依”、张某戊、杜某甲。其中,杜某甲是通过李某甲的关系在赌场上班的;杜某乙和张某戊是通过他的关系在赌场上班的;“依依”是通过张某乙的关系在赌场上班的;张某己是跟他们几个人说过后才在赌场上班的。上分人员一天分三班上班,每个班八小时。上分人员在上班期间没有出差错的话,会有300元工资。一般在每个班次下班时,上分的人会将上分的情况写在纸条上,也有拍下捕鱼机的数据照片,他之前收到过张某戊给他发的照片。赌场每天输赢一千元左右,如果是赢的,他们四个人就将钱分了;如果是输的,他们四个人就贴钱出来。他们四个人输赢都是平分的。他们在张某丁的房间里开设赌场,需要每天支付张某丁100元作为报酬,一般是上分的人给的,之后上分的人再跟他们对账,有时则是他们几个老板过去给张某丁钱。但他没有给过张某丁钱,他很少在赌场,只去过赌场二次。他认识张某丙,张某丙是张某丁的侄子,但与张某丙不熟,不清楚张某丙有否在赌场里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甲辨认出“阿铭”即邝某乙、辨认出张某乙。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和张某甲、张某乙、邝某乙在三水区云东海XX村开设赌场。在2015年6月初的一晚,他和张某甲、张某乙、邝某乙四人在聊天时,张某乙和邝某乙提议开个钓鱼机赌博的场子,他和张某甲都同意了。几天后,不知是张某乙还是邝某乙就找人送了一台赌博钓鱼机过来,张某乙还找到张某丁,将钓鱼机放到张某丁的出租屋开始运作,张某乙说买钓鱼机花了四千多元,于是他们各给了张某乙一千元,他们就这样开起了赌场。赌客大部分是他们贵州人,没过多久,他们就被抓了。当时在赌场里抓了差不多十个人,他没在场。他和张某甲、张某乙、邝某乙四人是老板,张某丁是出租屋的屋主,开一天赌场就给张某丁一天的钱,一天给张某丁一到二百元。他们安排人员上分,就是收客人的钱后,在钓鱼机上给客人上分,收10元上100分,上分的人每班上八小时,一班一人,一天安排三个人,到了下午五六点的时候,上分的人就交接班,上分的人就计算当天输赢的情况,赢了他们几个老板就分钱,输了他们就贴钱。上分的人有张某戊、“依依”、张某己、小刘等,他们是收工钱的。其中,张某戊是通过张某甲的关系来上班的,杜某甲是通过他的关系来上班的,“依依”是通过张某乙的关系来上班的,“小刘”是通过邝某乙的关系来上班的。上分的人一般是在下班后,就将钱交上来,他们对上分的人是信任的,对账的工作基本是由张某乙和邝某乙做。赌场开设期间共获利约8500多元。他见过张某丁的侄子张某丙,张某丙为赌场“把风”,他记得张某丙“把风”了一天,有时也打捕鱼机赌博,具体哪天不记得了。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张某甲、张某乙、邝某乙、张某丙。6.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5年6月初,她在桥头村的捕鱼机赌场里上班时,听赌客说起张某乙在XX村也开了个捕鱼机赌场。有一天张某乙过来打捕鱼机赌钱,她就多次问张某乙收不收人给赌客上分。二天后,张某乙打电话叫她过去XX陈村那个赌场上班。后来因为她给捕鱼机上分时出了差错,就没有再做了。(2)赌场所租房间的房东是一个大约50岁的老头。她第一次上班时,临下班,房东老头找她要300元,她问房东老头为什么拿钱,老头说不用管,是跟老板讲好的,老板知道的。随后她就给了房东老头300元,并在纸条上记录“老头300”的字样。赌场一般在晚上赌客比较多,她第一次上班那天共获利有约2000多元。孙某辨认出张某戊、房东老头即张某丁、杜某甲、张某乙、张某甲。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大约在2015年6月11日前后开始到XX捕鱼机赌场上班的,他做的就是为赌客上分。他去上班时,杜某甲就已经在该赌场上班,还有“阿清”。约在6月12日前后,“依依”就来该赌场上班,由于上分出错了,然后就没有做了。后来他在上晚班的时候被抓了。据他所知赌场老板是张某甲和张某乙合伙开的,他是将赌资交给张某甲或张某乙的,第一次交了2000多元给张某甲,第二次交了1000元给张某甲,第三次交了1600元给张某乙。张某丁是提供场地的,我之前听张某甲和张某乙说过,好像是每天给张某丁300元作为报酬。有时张某丁在外面走动,可能是帮忙把风。他在该赌场上班期间,张某丁一直都在的,他不知道张某丁为什么让赌客在房间里面吸毒。张某戊辨认出陈胜、李某乙、张某丙、周某、杜某甲、邝某乙是一起被抓获的男子,并辨认出张某丁。8.证人杜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13日20时许,老乡“小胖”带他去到云东海街道的XX陈村八巷1号二楼出租屋,是一个贵州老乡张某丁所租的出租屋,出租屋里面有五、六个男人在其中一个房间里面打捕鱼机赌博,他进去后也开始参与赌博,当时给他上分的是一名女子。他输钱后,就去到对面另一个房间,是那个贵州老乡张某丁睡觉的房间,当时张某丁没在房子,应该在出租屋外面“把风”,房间里面也没有其他人,他就用放在房间桌子上面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第二次是在2015年6月16日0时左右,他和老乡一起去到XX陈村八巷l号二楼,本来想打捕鱼机赌博的,但刚进去看了几分钟,就有警察来到把里面的人全部都抓了。杜某甲辨认出张某戊、冯某、李某乙、张某丙、周某、张某丁、陈胜、邝某乙、杨某是一起被抓的人。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9月,他以240元每月的价格租住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冲村委XX陈村八巷1号的房子。该房子是一个两层的平房,一楼是厨房,房东没有租给他,他只租了二楼,上二楼的楼梯是在一楼外面搭建的,上二楼不用经过一楼的大门。二楼门口进去分两个房间,房间中间夹着一个公用洗手间。右边的房间是空置的,他自己住在左边房间。2015年6月7日前后,老乡张正中来住处找他,向他提出在他租的房子里面摆放一台机子,但没有说是捕鱼机,他答应了。第二天,张某乙开着小车带人带来了一台捕鱼机,然后张某乙和李某甲他们就将一台捕鱼机放在空的房间里面。当晚,张某乙他们就找了很多老乡过来打捕鱼机,其中有老乡负责给打捕鱼机的人上分,整晚都有人打捕鱼机。那天的次日,张某乙和张某甲过来他的住处,他就叫张某乙将捕鱼机搬走,但他们不搬,张某乙说负责他住处的房租和水电费,他没有办法就只能将房子的钥匙交给张某乙了。晚上7时许,邝某乙也来过他的房子,张某乙对他介绍说邝某乙也是赌场老板。赌场每天来打捕鱼机的大约有二十多人,基本上他都不认识的,张某乙他们安排人给打捕鱼机的人上分,他记得先后共有二女四男,一直到2015年6月16日被警察抓获。赌场老板应该是张某乙、张某甲、邝某乙等人合伙的,李某甲经常和张某乙在一起,不清楚李某甲是不是老板。有一些老乡有时在他的房间里玩耍,但他不知道他们在吸食冰毒,他是在被警察抓获后才知道他们在吸毒的,而且在被抓获的当天晚上,警察在他房间里面查获了那些吸毒用的锡纸、矿泉水瓶子、吸管等物品。张某丁辨认出张某甲、张某乙。10.证人杜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时,张某甲叫他过去云东海XX陈家那边帮忙给玩钓鱼机的人上分,他就过去那里上了两天班。他上班时是接张某戊的班,接班时,张某戊交给他捕鱼机钥匙和1000元本钱。下班时,由于没有人接班,而且有人欠钱不给,他就打电话叫张某甲过来。张某甲来到后,他就将1700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则从中拿出500元给他。后来他就没有再继续去上班了。过了几天,他就听说XX陈家村的捕鱼机赌场里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曾经用手机把捕鱼机里面的数据拍下来发给张某甲。杜某乙对相关照片进行了辨认。1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材料。主要内容:张某丙是未成年人。他的“叔叔”张某丁承租了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冲村委XX陈村八巷1号二楼出租屋,张某丁不是他的亲叔叔,但因为大家同村且住在附近,他就叫张某丁作叔叔。张某丁租的出租屋共两层,二楼分开两边,其中一边是湖南人住的,另一边是张某丁租的,张某丁租的房间有两间,其中一间摆放了捕鱼机给人赌博,另一间是张某丁睡觉用的,赌博的人平常在该房间吸毒。他曾听捕鱼机赌场的人说过赌场老板是李某甲、张某甲和张某乙。他只见过李某甲,其他两人都没有见过。李某甲是在2015年6月14日22时45分许过来的,因为那时候看场的人刚好交班,张某戊和看场的一个女子交班。当时有一个男子赢了一千多元,要求换钱,张某戊就叫那个看场的女子打电话给李某甲,几分钟后李某甲就过来了。不久,原本赢钱的男子又把分数输回去了,所以不用换钱了。到了23时左右,看场的女子走了,李某甲也跟着走了。他是从2015年6月10日过去张某丁那边玩的时候才发现张某丁的出租屋里有捕鱼机的。之后,他过去张某丁的出租屋有四、五次,一般是晚上,每次过去都有人在玩捕鱼机。他所知道的看场的人有六个人,四个男的、两个女的,其中“平刚”和杜某甲被派出所抓了。看场的人负责看管捕鱼机、收钱及联系老板,交班时会将捕鱼机上的记录照相或者用纸记下来,到了每天的16时左右,他们就会算账,然后将自己的工资收取,将剩余的钱给老板。放捕鱼机的人让看场的人每天8时给张某丁300元一天的场地费。其中,他在2015年6月14日8时左右,看见“依依”给了张某丁300元现金,其中两张100元,一张50元,五张10元。他在2015年6月15日在那里花了130元向“平刚”买了1300分打捕鱼机,他自己就输了130元。张某丙辨认出张某戊、冯某、李某乙、陈胜、周某、张某丁、杜某甲、邝某乙、杨某。12.证人冯某的证言及户籍材料。主要内容:冯某是未成年人。2015年6月15日,他和张某丙来到云东海街道横涌村委XX陈村八巷1号玩,本来是想吸食冰毒的,但去到后冰毒已经被人吸食完了,他就在那里玩,到第二天凌晨被抓。他在几天前开始吸食毒品,基本每天吸食一次。每次吸食的地方都是在警察抓他的地方,那里是张某丙叔叔暂住的地方,每次去到那里都可以免费吸食毒品冰毒。不知道是谁提供的毒品。被抓前曾吸食了两口毒品,现吸毒的工具已经被警察收缴了。冯某的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大概在2015年6月9日,村里有人告诉她,有贵州人把一台捕鱼机搬进她出租给张某丁的房屋里,她就上去查看,并发现出租给张某丁的房间里的确摆放有一台捕鱼机,然后她就找张某丁叫张某丁快点搬走那台捕鱼机,但张某丁没有搬走,那些贵州人也叫张某丁不要搬走那台捕鱼机。次日,她发现里面有人在打捕鱼机,她就上去想赶走那些打捕鱼机的人,但是那些人不听劝,其中有一人还给了她100元并赶她走。大概过了两天,她又去找张某丁,叫张某丁搬走那台捕鱼机,张某丁就给了她200元,说是捕鱼机的老板给的,让她不要赶走他们。不久,那些人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李某丙辨认出张某丁,辨认出张某戊是曾打捕鱼机赌博的男子,辨认出邝某乙是多次出现在放捕鱼机房间的男子,辨认出给她100元的男子是张某乙。14.证人张某己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15年6月,即警察去抓XX陈村捕鱼机赌博那天的前二个晚上,他连续去XX陈村捕鱼机赌场用捕鱼机赌博,总共输了近一千元。那赌场的老板是张某乙、张某甲、邝某乙和李某甲;他认识其中三个负责上分的人,有男有女;提供场地的是张某丁。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15日晚,他在云东海街道XX陈村八巷1号二楼房间里面吸食冰毒,该房子是由张某丁租住的。张某丁租住的房间有两间,一个房间摆放了一台长方形的捕鱼机,另一个房间的桌面上摆放了毒品和吸毒工具,当晚房子里有十人,有的吸食毒品,有的在玩捕鱼机赌博。2015年6月7日至8日,他和老乡杜山在张某丁的房间里玩赌博机,当时围着参与赌博的约有二十人,他当时向一个湖南的女子买了20元人民币的分,后来输完了。房子是张某丁租住的,平时张某丁在里面管理,张某丁有时候也帮前往赌博的人上分。李某乙辨认出冯某、陈胜、张某丙、张某丁、邝某乙、杨某是一起被抓的男子,其中租房子的人是张某丁。16.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6月15日,他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XX陈村八巷1号二楼第一间房子,房子右面的房间里摆放了一台捕鱼机,他就在该处赌博,输了三百多元。6月16日凌晨,他从家里又来到该房间看别人赌博,之后警察过来把他们抓了。17.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三水区云东海横冲XX陈家村八巷一号赌场的老板是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和湖南人邝某乙四个人的,每天的输赢以及给上分的人、屋主还有张某丁的钱由他们四个人结算,负责上分的有张某戊、杜某甲、张某己,还有二个女的,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赌场开了10天左右,上分的人每天有500元,他不知道屋主和张某丁每天收多少钱。他认识张某丁的侄子张某丙,是在打捕鱼机赌博时认识的,案发被抓获当日,张某丙也有在赌场内赌博并输了钱,据他所知张某丙有为赌场“把风”的行为,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周某辨认出张某丙。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XX陈八巷1号二楼的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20.游戏机认定书。证实从现场扣押的捕鱼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1.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涉案人员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23.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2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邝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邝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移送的人民币600元、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锡纸若干、塑料瓶一个、捕鱼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冲抵被告人张某乙的罚金。原审被告人邝某乙上诉提出:(1)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是同县的老乡,张某乙、张某甲还是同村兄弟关系,而他同三名同案犯只是认识两年的普通朋友,整个案情都是三名同案人对他的诬告陷害;(2)他只是以赌徒的身份在赌场出现过三次,并没有参与赌场的开设,包括购买捕鱼机、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结算帐目或分取利润,他在赌场也没占有股份,他只是因为借给张某乙两千元钱而被卷入本案。据此否认其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邝某乙、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邝某乙上诉所提,经查,(1)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归案所作供述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虽然上诉人邝某乙一直否认其与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但同案人归案后均稳定供述伙同上诉人邝某乙开设赌场的事实,并在原审法庭上予以指证;证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周某的证言均指证上诉人邝某乙为赌场老板之一,其中张某丁的证言指证上诉人邝某乙到过他的房间,张某乙介绍说邝某乙也是赌场老板。同案人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邝某乙伙同三名同案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邝某乙上诉所提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邝某乙、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邝某乙上诉所提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烈生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