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林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956号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简阳市简城镇。法定代表人邹永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芹斌,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财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松,男性,汉族,1979年6月28日,简阳市简城。本院在审理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林松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合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沛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