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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666号原告李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