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666号原告李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