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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义富诉龚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富,龚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陈义富,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龚川,男,生于1981年0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义富诉被告龚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义富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义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