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义富诉龚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富,龚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陈义富,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龚川,男,生于1981年0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义富诉被告龚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义富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义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