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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侯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娟,侯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52号原告:朱丽娟。被告:侯大军。原告朱丽娟为与被告侯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大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0400元(自2014年5月22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合计110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起诉离婚并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向原告娘家借款,至离婚时尚欠8万元未还。故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8万元,利息2分。2014年5月26日,经临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息。后因被告未予归还故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丽娟借款本金8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的利息3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侯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