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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四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某、罗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罗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9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罗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依法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