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四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某、罗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罗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9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罗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依法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