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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宏量、刘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124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宁乡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车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宏量,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灿武,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宏量、刘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58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湘0124执105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善、陈燕、周新民按照(2015)宁民初字第0364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宏量、刘灿武按照(2015)宁民初字第058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5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