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莹与克里木?伊力牙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克里木·伊力牙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989号原告:李莹,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里木·伊力牙孜,男,维吾尔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克里木·伊力牙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莹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11元,退还原告349.11元。审 判 长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沈 雁 斌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