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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莹与克里木?伊力牙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克里木·伊力牙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989号原告:李莹,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里木·伊力牙孜,男,维吾尔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克里木·伊力牙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莹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11元,退还原告349.11元。审 判 长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沈 雁 斌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