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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年仁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年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46号罪犯胡年仁,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年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胡年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贺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胡年仁予以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胡年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年仁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2分。该犯未执行没收财产。该犯户籍所在地的昭平县樟木林乡九如村民委员会、昭平县司法局樟木林司法所、昭平县樟木林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执行没收财产。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年仁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年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