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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一,农民。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2区5排16号被害人熊住处,钻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24k黄金戒指三枚,24k耳环两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99元。2011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双河村2区53号被害人孙暂住处,钻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先科牌便携式电视机一台,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2011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新房台被害人张暂住处,撬开窗户护栏后钻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足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20.5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3区120号被害人李住处,钻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千足金黄金耳钉一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6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赵北村3区35号被害人商住处,钻窗入室,盗窃24k黄金手镯一个。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中营村3区1排12号被害人陈暂住处,入室盗窃千足金黄金耳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白色e派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不含银戒指)价值人民币3280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刘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孙、张、李、商、陈的陈述,证人霍、徐、杨、刘二、宋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明细,被告人刘一的供述,被告人刘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一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一退赔被害人熊建峰人民币11199元;退赔被害人孙树勇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张秀敏人民币5520.5元;退赔被害人李建英人民币1956元;退赔被害人陈爱霞人民币3280元。上述罚金及退缴款项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林贵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吴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