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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焕春与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委托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21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春,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19号原告:周焕春,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超军、许安颜,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周焕春诉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藏公司”)展览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焕春、被告尊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超军、许安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焕春诉称:其从未接触过钱币知识,完全不懂古币价值的情况下,被告方职员梁先生(梁某)诱导本人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导致本人直接损失经济费用19400人民币。被告方职员不断强调他们有资深的鉴定师、资深的价格评估师、优良效应的拍卖平台。相反的是,原告的钱币鉴定过程仅仅是用肉眼、经验的方式来鉴定古钱币的真伪,整个鉴定过程无使用任何测量仪器,并称可以出权威证书,每个证书需���纳2000元费用,鉴定时间时长不超过两分钟,紧接着被告方的职员梁先生带我去找价格评估师,评估师拿到手上立即说:“至少价值60万人民币”,为了拍卖成功保险起见,保守估价也值40万元。对于一点不懂的原告只有相信他们,因为原告当时认为他们一定是专业的,毕竟是从事本行业。就这样不到一上午,双方签订合同,合计消费了16400(备注:签订合同的当天消费)。几个月后,被告方某先生告诉我物品流拍了,在本次香港邮轮拍卖会上流拍了。当时第一反应,原告上网查阅大量关于钱币资料,判断出所拍钱币属假钱币,明显的特征就是物品材质与重量跟网络资料不符。综上事实,该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属欺诈合同,合同订立无效。”现起诉请求:1.尊藏公司赔偿周焕春经济损失19400元。诉讼费用由尊藏公司承担���另补充:原告立案时申请将委托合同纠纷与展览合同纠纷合并审理。2016年4月21日,原告请求减少诉讼请求中《展览服务合同书》项下损失3000元。被告尊藏公司辩称:一、《展览服务合同》及《委托拍卖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提供服务内容,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2013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的前言,明确约定被告与原告是为原告物品参加“香港邮轮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而签订本合同,而不是参加被告自己主持拍卖的艺术品拍卖会,《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第一条也明确约定:“原告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物品委托给被告参加“香港2013年邮轮上一场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并授权被告与香港公司合作方对拍卖物品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201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的《展览服务合同》的第一条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服务是“被告为原告的物品展览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在此过程,原告多次提出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后双方也是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双方的意思表达是清晰的、准确的,根本不存在任何隐瞒事实、虚构事实。因此,这些合同及有关附件非常明确的说明本次拍卖是在香港拍卖,而不是被告对此进行拍卖,被告只是提供宣传、展示及拍卖的辅助性工作,这些工作完全在被告的经营范围内,根本不存在欺诈,原告指责被告欺骗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二、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完全全面的履行了合同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为原告的拍卖物品制作了图录,进行了展览,并于2013年12月3日到香港马可波罗香港酒店承租了场地进行展览,不久也将原告的物品如期拿到了合同约定的拍卖会进行了拍卖,拍卖活动也非常顺利,有一些比较抢手的展品也被拍卖出去,至此,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大部分的义务,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原告以其物品没有拍卖出去的结果来推断被告的前面行为存在欺诈,完全是无理取闹,假如这种观点也能成立,那么所有的拍卖会都是欺诈,都有可能都被取消。三、原告以《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要求法院确定本合同无效,是引用法律错误,而且其就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服务费用的请求已经超过时间。《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的是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而原告即使有经济损失,该损失也是个人利益,不是国家利益,其引用该法条规定要求法院确定本合同无效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而且,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损害个人利益而要求撤销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原告提出请求的时间早已超过了一年,早已超过了该时间,丧失了撤销请求权。原告诉讼请求与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逻辑上存在矛盾,诉求属于侵权,而原告陈述的是合同的理由,原告依据合同法第52条提起诉讼,法庭不应支持其事实理由,要求原告明确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两个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分案进行处理,不应一并在本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也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尊藏公司(甲方)与周焕春(乙方)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HKYLPM-1310110),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物品参加“香港邮轮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第一条委托内容乙方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物品委托给甲方参加“香港2013邮轮上一场大型艺术品拍卖会”,乙方同意按照拍卖规则对拍卖品进行拍卖,并授权甲方与香港合作方对拍卖物品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第三条起拍价起拍价是指乙方提出并与甲方在拍卖服务合同附件中确定的价格,拍卖物品起拍价由乙方确定,甲方可对起拍价的确定提供专业性意见。起拍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次拍卖的起拍价等同于保留价。第四条保管责任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拍卖物品交付给甲方保管。甲方应承担拍卖物品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第五条费用及支付(人民币)1.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如下:(1)拍卖基础费RMB1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2)运输费X元;上述费用合计RMB12000元人民币;若拍卖物品未成交的,乙方已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效力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3.本合同为打印文本,所有手写的独立条款甲乙双方均不认可等条款。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事项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列明拍卖物品名称为《北洋造光绪元宝》,数量/单位为1件,规格为直径3.9CM,起拍价为40万港币(客户自定价),照片粘贴栏附拍卖物品照片,下方备注注明1.拍卖物品撤回、撤除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起10日内取回拍卖物品;逾期未取回的,甲方不承担在逾期期间乙方物品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并有权按人民币200元/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2.乙方一经签名,即视为确认以上所列事项。当日,尊藏公司收取周焕春委托(邮轮)1310110基础服务费12000元、证书费2份共计4000元、咨询费2份共计400元,以上合计16400元。2013年11月3日,周焕春变更上述拍卖物品起拍价为10万元(客户自定价);2013年11月10日变更客户自存为已收一件。庭审中,周焕春补充提交了尊藏公司证据光盘、收款证明复印件、涉案钱币作为己方证据证实其主张,并称尊藏公司明知涉案钱币是假的情况下收取高额服务费及咨询费,既没有提供证书,也没有拍卖资质。尊藏公司称案涉物品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在马可波罗香港酒店进行了展览,并参加了2013年香港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编号为387,提交了图录照片、场地确认书、收款证明、展览照片及视频、拍卖视频予以证明。经质证,周焕春表示视频制作时间与拍卖时间不符,无法确认视频中拍卖师是否具有拍卖资质及拍卖证书,对展览、拍卖视频均不认可,拍卖视频、场地展览是虚假的,被告构成服务欺诈,应退还费用。2013年10月29日,周焕春(乙方)还与尊藏公司(甲方)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双方约定,乙方物品参加甲方组织的展览活动,甲方为乙方的物品展览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基础服务费RMB3000元人民币。当日,尊藏公司收取周焕春ZL1310004基础服务费3000元,周焕春还向尊藏公司申请:因本人周焕春现与贵公司合作展览合同3000元,因本人资金不足,特申请优惠,给���多一个月的展览。本案开庭审理时,本院依法向周焕春释明,《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书》、《展览服务合同书》分别涉及委托合同、展览合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周焕春表示本案只处理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2016年4月21日,周焕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中《展览服务合同书》项下损失3000元。本院认为:周焕春与尊藏公司订立《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书》,将案涉物品交予尊藏公司参加拍卖活动,并授权尊藏公司对案涉物品进行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综观合同全文内容,约定事项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周焕春认为尊藏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主张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书》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所列拍卖物品委托尊藏公司参加香港大型拍卖活动,但尊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拍卖会的举办经刊登报纸进行了公告,以及拍卖会的拍卖师具有相应的资质,且从尊藏公司提供的拍卖会现场视频来看,亦无法证实拍卖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拍卖程序,尊藏公司收取的基础服务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适应,亦不能保障周焕春在案涉合同项下的权利得以实现,故本院认定尊藏公司履行合同不当。现周焕春主张尊藏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基础服务费12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尊藏公司还收取咨询费400元、证书费4000元,均未能解释其收款依据也未能提供相应证书,所收款项亦应退还。经本院释明,周焕春表示本案只处理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并减少在《展览服务合同书》项下主张返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焕春服务费12000元、咨询费400元、证书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威刘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