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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世忠诉被告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忠,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第1328号原告朱世忠,男,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王丽,女,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诉称,2014年2月末,被告王丽在位于大学城的河北富冀公司承德分公司销售部销售商品,原告购买洗衣机一台,价格8000元,电冰箱一台,价格5250元,电饼铛一个,价格1050元,尼康数码相机一台,价格4000元。被告承诺送货到家并出具欠条,后被告既不接电话也没有送货给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8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实际是河北富冀贸易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通过高价销售商品后,以一个月内返还购物款的方式,诱导公众进行刷卡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被告亦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世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