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件花与莫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件花,莫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件花。被执行人莫宗军。本院在执行杨件花申请执行莫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