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77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