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燕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58号罪犯杨燕辉,男,瑶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桂市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燕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月10日、2010年4月28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11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去刑期七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杨燕辉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以罪犯杨燕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燕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8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燕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燕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