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杜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刘志刚,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杜明,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陈雪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