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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杜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刘志刚,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杜明,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陈雪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