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白某甲、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3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2000年9月4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超、杨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被害人周某某家,将被害人周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7只鸡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16元。2、2015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被害人温某某家里,将被害人温某某关在柴屋内的6只鸡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60元。3、201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被害人赖某某家,将被害人赖某某喂养在猪圈的9只鸡和2只鸭子盗走。同日4时许,二人在位于支垃坪镇的被告人李某某家被接群众举报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随即扣押了被盗的鸡和鸭,并将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赖某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870元。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白某甲的母亲已将近80岁,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白某甲还有一个其与前妻所生的6岁的儿子,二人平时均依靠被告人白某甲照顾生活。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鸡、鸭物证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白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温某某、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甲的家庭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白某甲、李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6元、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0元。上列罚金、退赔款限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