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31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陈丽,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原告许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