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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8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庆娟与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娟,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黄庆娟,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029。委托代理人:罗庆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南雄市。法定代表人:岑润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祥宝,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1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案号为(2016)粤0228执104号。限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黄庆娟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工资共计360000元。此款被告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黄庆娟。本案诉讼费10元,被告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待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迳付给原��。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粤0282执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森审判员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