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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新虎与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虎,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刘新虎,农民。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鲁东大厦201-204。法定代表人姜清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炳巨,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昆嵛路54号。法定代表人蔡凤华,镇长。委托代理人邵燕飞,界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虎与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