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蔡伟煌与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金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煌,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金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84号申请执行人蔡伟煌,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林金为,经理。被执行人林金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蔡伟煌申请执行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行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金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