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祖新、邓言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新,邓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318号被执行人陈祖新,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邓言才,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祖新、邓言才(2015)泰山刑初字第347号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