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祖新、邓言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新,邓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318号被执行人陈祖新,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邓言才,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祖新、邓言才(2015)泰山刑初字第347号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