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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武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武平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901号罪犯林武平,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70号刑事判决: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3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对上诉人林武平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林武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武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武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武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武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武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榕PAGE 来自: